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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

发布日期:[2026-01-09 13:58:06]    点击率:[87]   来源:天主教信息网

近年来,全国各地部分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如教堂、寺院)在门口悬挂“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警示牌,甚至安排专人值守,阻止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对此类行为予以支持或默许,常以《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宣称“国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然而,这种普遍性做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法治原则?
  本文拟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实践及法治精神四个层面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入分析,还原事实真相,厘清法律边界。

一、国家法律层面: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障 1. 《宪法》确立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该条款明确了以下核心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 禁止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即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教,也不得强制其不信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前提是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关键点在于:宪法并未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宗教活动场所”,也未将“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列为违法行为。其限制对象是“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而非一般性、自愿性的宗教参与。因此,将“未成年人进入教堂”等同于“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属于扩大解释、误读法律,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2.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同等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既然是“公民”,即自出生起即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虽然未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受限,需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但这不等于其权利被完全剥夺。若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进入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且未影响正常学业、未被强迫参与,此类行为难以认定为“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二、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无“禁止进入”的统一规定1. 《宗教事务条例》未设“年龄门槛”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中,虽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开展作出规范,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宗教活动场所”或“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条例重点规范的是:- 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场所内进行;-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非法传教、煽动仇恨、破坏民族团结;- 不得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不得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其中,“不得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是明确禁止性条款,但自愿、随家长参与并不在此列。 

2. 地方性管理实践存在“层层加码”现象尽管国家层面无统一禁令,但部分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出于“维稳”“避责”考虑,出台“内部规定”或“指导意见”,要求宗教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必须设置警示牌”等,甚至将此作为年度考核指标。此类做法虽出于管理便利,但已涉嫌:- 超越上位法授权;- 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以“管理便利”取代“依法治理”。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见相关网页)中,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财务、民主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但全文未提及“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或类似限制性条款,亦未赋予宗教事务部门此类执法权限。 

三、政策与国际公约视角:尊重儿童权利与宗教自由的平衡 
1. 中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立场中国于1992年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为此目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为儿童选择宗教信仰,并确保其宗教教育在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中国政府在履约报告中明确表示:尊重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接受宗教教育的权利,同时强调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国家教育体系。这意味着:- 未成年人有权在家庭环境中了解和接触宗教文化;- 父母有权引导子女参与宗教活动,只要不构成强迫;- 国家应保障儿童在安全、合法、非极端化的环境中成长。将未成年人“物理隔离”于所有宗教场所之外,实质上剥夺了其在家庭宗教文化传承中的合理参与权,与国际通行的儿童权利保护理念不符。
2. 国务院新闻办《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实践》白皮书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指出:“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家中过宗教生活,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此处“公民”并未排除未成年人,且强调“按照宗教习惯”在家或场所内进行宗教生活均属正常活动。
四、现实困境与法治反思:警惕“以管代法”“以禁代治”
1. “一刀切”管理背离依法治国精神当前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采取“全面禁止+严防死守”的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懒政式治理**,表现为:- 将“防范风险”等同于“全面禁止”;- 以“领导指示”“内部文件”替代法律条文;- 管理人员习惯说“上面规定”,却无法出示具体法律依据;- 对合法合规的宗教活动采取敌意化、妖魔化态度。这种做法不仅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2. 真正的风险应聚焦于“非法”而非“合法”应当警惕的是:- 非法宗教活动**:如地下教会、极端主义渗透、非法传教;- 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仪式;- 宗教干预义务教育:如劝退学生信教、组织儿童参与商业性宗教表演等。这些问题确实需要依法打击,但不能以此为由,将所有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污名化”“泛化处理”。 
五、合理建议:走向依法管理与权力平衡为实现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建议从以下方面改进:
1. 明确国家层面政策导向建议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发布指导性意见,明确:- 未成年人可在监护人陪同下进入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不得因学生家庭信仰原因歧视学生。 
2. 规范地方执法行为杜绝“土政策”“潜规则”,要求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严格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执法,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性措施。
3. 加强法治宣传与公众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社区普及宗教政策与法律知识,澄清“参加宗教活动=违法”的误解,提升公众法律素养。
4. 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宗教团体开展适合青少年的公益、文化、道德教育活动,在法治框架内发挥宗教的积极社会功能。 结语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亦不应被排除在外。国家法律从未统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真正禁止的是“强迫参与”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当前部分地区存在的“全面禁止”“设岗拦截”等做法,虽出于管理考量,但已偏离法治轨道,涉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违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我们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权利保障为核心**,推动宗教事务治理从“严控”走向“善治”,从“防范”走向“引导”,真正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法治与信仰的良性互动。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力无授权不可为。——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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